在行长室里,陈作业和郝文婷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坐在王显耀大班台的对面,而是在作为会客室一部分的真皮沙发的对面,也就是王显耀座椅位置的较远的侧面。
王显耀看到夏天到来,在不动声色地一边用铅笔在本子上写着什么,一边对夏天:“坐吧。”
夏天看见王显耀无精打采地在写着什么。估计心情不好,自己坐在沙发上,与郝文婷、陈作业互为对面。这时,王显耀开口问道:“老夏,有什么事?”
夏天:“我看到郝律师也来了,正好议一下岸尾公司的再审的事。我写了一个明,行长看行不行,如果行的话,打印好后给法院送过去。”
王显耀对夏天:“我对当时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先给陈行长看看。”然后,他又对郝文婷和陈作业:“要不,你俩看一下。”
夏天对王行长的讲话很感意外,估计他一定碰到什么难言之事。已经表现出放弃对该案的再审。于是,夏天把文稿递给郝文婷。
郝文婷接过夏天的文稿,看后递给陈作业。而陈作业则无心看下去,翻了一下。便拿在手上了。
夏天对郝文婷:“郝律师,你的看法呢?”
郝文婷:“哎呀。这事能不,就不,我看尽量少。”
夏天把目光转看向陈作业,陈作业也回答:“我同意郝律师的,尽量不。要对方举证。”
夏天听后心里有不高兴,道:“大家知道这个案子是通天的。对方的证言、证据已经举在法院放着。要是真的到了法院庭审的时候,我们这边便没有人会话的了。我写的这个东西,一是根据法院孙姐找我聊案情的时候的侧重作一些解释,二是针对岸尾公司提出的要,把死马当成活马医。我的看法,现在不是从理论上谈论要如何、如何从简,而是在实践上看,写在里面的东西哪个行?哪个不行?日后对我们有什么影响?要删简什么内容才比较合适?等等,也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把关的问题。这不是应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要不要答辩对我个人也没有什么影响,完全由行里定。啊?”
王显耀听到夏天讲话的意思,好象埋怨行长不管事、不作为,于是,停下一直忙着的笔,对夏天:“拿给我看看,你再将情况。”
夏天:“对方已经举证借款是假的,而我们则凭现有材料这是真的,因此我们也要举证。在这些可以拿出的证据当中,究竟哪个可以给法院,哪个不给?行里要决定。”
王显耀翻到举证部分,当即将钱打到安延公司的进帐单一项圈掉了。然后,王显耀:“材料再给陈行长看一下,完了我再看看。”
陈作业不愿意再看,:“我看过了。”
结果,王显耀详细地看了一回,用手中的铅笔写了“同意”两个字。写完后,王显耀问夏天:“这是应法院的要求写的?”
夏天:“不完全是。法院要求支行书面解释合同7900万元,而借据8100万元,是怎么一回事?那么,现在从通常的最简单、最化来已经不清楚,没有办法才从最大化去讲。要讲到三个更换合同关系,对法院了解当时情况有好处。”
王显耀:“我看可以,这样也能清楚合同与借据不一致的情况。但是,要改一个词,将合同的‘更替’、‘更换’的法,改为‘重签’。”
夏天:“好的。”
这个月的月底,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岸尾公司贷款纠纷案的再审裁定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 014、015号
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岸尾公司)与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业经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岸尾公司不服该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二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湖贝支行的领导班子对该裁定书所述及的老贷款倒没有什么大多的考虑,因为这与他们的责任没有太大的牵连。反观作为副行长的陈作业的言谈举止,好像倒是更加希望湖贝支行在这方面败诉,因为这样一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的法人代表庄宇便要承担渎职的罪责,可能要坐牢了。人们怎么也弄不清楚,这陈作业与庄宇才共事了一年,为什么结下了那么大的梁子,非要置人于死地而后快呢?能他因为年轻,没有社会经验,所以,处理事情便不知深浅的理由解释得了吗?(未完待续。。)